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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一下河南女子叶婷举报案的线索和能够通过网络知悉的本案消息。

1.年7月初已有人在网络上反映叶洪青(叶婷之父)劝架被打死事件。(年开封杞县公安局“情况通报”予以证明。)

注意:叶洪青死亡发生的时间是年6月29日凌晨。

2.年7月13日,杞县公安局情况通报显示案情为“叶洪青与刘某艺、刘某见发生口角,引发厮打,打完后23点,叶洪青回家感觉身体不适,医院后不治身亡”,处理结果是“凌晨2点36分,叶洪青的女儿叶某焕报警,刘某艺、刘某见已被拘留”

3.年叶叶冰艳发布视频替父亲喊冤,称“父亲叶洪青系被刘青彦、刘青艺、刘得见三人殴打昏迷而后在家死亡,凶手逍遥法外”。

4.12月7日,网上爆出为父喊冤的叶婷失踪了,家人发布了寻人启事。

5.12月8日,杞县公安局发布消息,举报者正在公安局接受调查(言外之意并非失踪)。

6.12月8日,杞县叶某青案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杞县板木乡前营村叶某青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7.12月9日凌晨2点,叶婷回来,在路边大喊大叫“我一个20岁的姑娘,我犯啥法了,要拘留我5年?”,她跪在路边声嘶力竭,大声喊冤“抢我手机,删除视频!”,此时网络上传出叶婷家庭群的聊天记录予以佐证,网上传出叶婷亲属质疑公安机关对叶婷取保候审办案流程是否合法。

8.疑似刘青艺家属发布情况,因为其发布了刘青艺的拘留通知书。

一、叶婷和叶冰艳是同一人吗?

有网友说是同一人,有网友说不是同一人。网传微博"叶冰艳本人"发布的微博说明了两人的关系。网传叶婷已在网络上“寻求正义很久了”,从其自述中,可以看出叶婷是一名大学生。

据上分析,叶婷的粉丝数8.4万,其在网络上发布消息已经有了一段时间。而实名举报者叶冰艳是叶婷的妹妹。

二、本案涉及犯罪种类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首先,罪名是举报者叶婷主要的申诉理由。

从刑罚看,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判最高可以判7年,而故意伤害罪虽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一般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叶婷等人认为,其父亲是被打死的,那么涉案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正所谓杀人偿命,应当判处死刑。

而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几个关键词一起来感受一下。

一是“口角”,也就说所谓的争吵。

二是“厮打”,也就是相互殴打。

三是“劝开”和"回家",也就是当场并无大碍。如果当场有事,早就拨打了。

四是注意时间,晚上7点相互殴打,11半回家后4个小时后才出现身体不适。

人在饮酒之后,一般情绪激动,容易诱发疾病死亡,同时被殴打也可能诱发疾病死亡!

虽然,目前并未看到叶洪青的死亡鉴定意见书,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本案大概率是因为殴打合并酒精过量,诱发叶洪青的某种疾病而死亡,笔者认为认定最多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本案是否遗漏犯罪嫌疑人刘青彦?

本案发生时,应该有多人在场,刘青彦是否参与殴打被害人叶洪青,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在场证人证言以及监控录像均可以证明,这些证据公安机关会认真分析,检察机关会认真核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最后,叶洪青生了8个孩子等情况,可能属于品格证据,与案情无关,不应当以被害人生前的行为来判断案件,不具备关联性。

品格证据又称品性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进而推论其依照品格行事的证据。

但是,叶洪青的家人有权要求被告人刘某艺和刘某见的家属进行赔偿,万万不可对他们的家人进行骚扰,因为每个家庭的赔偿能力确实不一样,不赔偿并不能改变案件的定性。

当然,如果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和谅解,法院在判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三、叶冰艳和叶婷等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比叶婷举报人所陈述的消息和公安机关的通报,有下列情况为不实消息:

一是所谓的当场殴打致死不实。这些举报人并非在案发现场,为什么会对现场的情况说明的如此清晰?

二是凶手至今逍遥法外不实。从通报看以及拘留通知书看,刘某艺和刘某见去年6月30日,案发后第二天就被刑事拘留。

三是所谓的要求删除信息不实。既然叶婷等举报人发布了不实、不良消息引发网路空间秩序严重混乱,就有责任有义务将知道不实信息删除,公安机关要求其删除信息于法有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空间!叶婷等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进而导致网络秩序严重混乱,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叶婷等人作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可以理解,公安机关多次对其容忍,显示出不轻易将她们纳入犯罪的范畴,毕竟申诉和举报属于事出有因。

然而,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得编造虚假信息,公安机关告知后还我行我素,那么最后也应当定罪处罚。

当然,本案发生在去年六月份,现在案件仍在法院审理之中,司法进程确实有些慢,但是因为疫情原因,也可以理解。

后记

希望当事人不要以卖惨的方式在网络上寻求帮助,以此来给司法机关施加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如果是故意杀人罪,司法机关也不会降低,如果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机关也不能拔高,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舆论可以监督公权力,却不能凌驾于司法之上。